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原告盘山县石新镇某建材店(以下简称某建材店)与被告辽宁盘锦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锦某公司)签订三份《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被告盘锦某公司将位于盘山县石新镇的石新场内新建二级装饰、隔离宿舍改造、员工洗消改造三项工程发包给原告某建材店施工。三份《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均以网上传签方式签订,均约定:承包方式包工包料;第五条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后提供进项发票,支付所有款项;结算方式:以零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量及价款清单为准,协议还约定了施工要求、工期及其他事项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某建材店完成全部施工内容,被告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工程量及价款清单,盘山县石新镇猪场场长宋某某、财务白某在石新镇猪场三项工程验收单上签了字。同时,原告按协议书的要求开具了与三项工程款数额相对应的工程款发票,三项工程发票均在2020年12月16日开具,工程款共计48950.95元。被告未依约支付工程款。
原告某建材店与被告盘锦某公司签订的三份《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生效。案涉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原告提供了工程款发票,被告应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
关于是否支付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在《零星工程施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了工程款给付期限,原告出具工程款发票的日期即为被告支付工程款的日期,工程款发票出具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原告要求从17日开始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的计付标准,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裁判结果
盘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辽宁盘锦某养殖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盘山县石新镇某建材店工程款48950.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8950.95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7日开始至工程款给付完毕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该案证据充分有效的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法庭辩论过程中不难看出原告举证的相关文书证明均得到认可,判决也有效维护了地方民营企业自身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