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短4个月时间内,孙某先后盗窃5次,但只得逞3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男子孙某,家住大洼区农村,因吸食毒品曾两次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2022年5月,孙某在某古玩城南门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摊位的一枚“袁大头”银币偷走;同年7月4日,孙某在某文玩店内,通过假意挑选商品的手段,将被害人王某的蜜蜡平安扣偷走,而后王某联系孙某让其归还,孙某才将蜜蜡平安扣归还;同年8月22日,孙某在某烟酒行内,趁店主不备将其放在柜台上的OPPO手机偷走,卖掉后获赃款300元;同年8月30日,孙某在某古玩城,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将其展柜上的观音挂坠、龙型玉挂坠二件玉器偷走;同年9月12日,孙某在某古玩城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柜台内的一件玉器装入裤兜内,当时被刘某某发现未能偷走。2022年9月20日,民警将孙某抓获,给予其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的处罚。同年9月28日,孙某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刑拘。案发后,被盗“袁大头”银币经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陈某,被盗观音挂坠、龙型玉挂坠经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孙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100元,并得到谅解。经兴隆台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认定:OPPO手机损失价格1100元;“袁大头”银币、观音挂坠、龙型玉挂坠、扳指、蜜蜡平安扣满足不了价格认定受理条件,故不予认定。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私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所盗部分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已赔偿其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在公安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