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股东孙某、孟某,拖欠某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等款项共计862833.76元,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孟某对某公司欠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862833.76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办案法官介绍,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其中股东孙某认缴出资7715万元,股东孟某认缴出资285万元,认缴出资曰期均为2021年6月27日,但二股东没有向某公司缴纳出资。2020年4月,某服务有限公司将某公司诉至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等费用。同年6月28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房屋租赁费等款项共计862833.76元。调解书生效后,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某服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做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某服务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某公司股东孙某和孟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孙某、孟某系某公司股东,二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原告对某公司的债权无法执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二被告应依法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孙某、孟某对某公司欠原告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862833.76元及利息不能清偿部分,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