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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拖欠货款八百余万元 法院判决十日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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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亚妮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9-11 15:56:57 打印 字号: | |


某商贸有限公司,因拖欠货款8403447.20元,被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有限公司货款8403447.2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9年12月12日,某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供应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指定区域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所需材料优先从某有限公司购买,协议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止。协议中约定,某商贸有限公司须对某有限公司的价格体系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协议附件《××材料战略合作价格清单》,对某有限公司出售给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各材料价格进行了明确约定。协议签订后,某商贸有限公司从某有限公司采购了大量材料。截至2021年10月,某商贸有限公司尚欠某有限公司货款1040.37千万元未支付。2021年10月11日,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分别为某有限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及“欠条”,认可某商贸有限公司欠某有限公司货款1040.37千万元的事实,并承诺10月、11月每月还款200万元,余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还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到货款付清日止按年3.85%支付利息,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某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刘某以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其个人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及“欠条”中做了相同承诺。而后,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但至今仍欠某有限公司货款8403447.20元未支付。在索要货款未果的情况下,某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材料供应战略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材料,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对于原告主张的货款数额及利息,有二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及“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因保全保险费确系在诉讼过程中因保障其权利实际发生,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数额较大,被告不认可,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及实际数额,故法院不予采信及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因被告刘某在某商贸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及“欠条”的同时,亦以自己名义单独为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及“欠条”,应视为其个人对原告作出的还款承诺,且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为刘某一人出资的公司,刘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刘某应对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因原告违反约定低价向他人供货导致其巨额损失,及要求从原告主张的货款中抵销其应得利润提成款的主张,因原告对被告以上主张均不认可,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该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如有证据可就此另行起诉。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有限公司货款8403447.20元,并以该8403447.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货款利息;被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8600元;被告刘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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