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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养鸡赔钱拖欠货款不给 法院判决母子给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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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茉莎 郭安福  发布时间:2023-09-14 15:55:53 打印 字号: | |


蔡某母子养鸡赔钱后,拖欠12138元货款一直不给某有限公司,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蔡某母子给付原告某有限公司货款12138元。

多年前,家住农村的邴某和母亲蔡某,建起鸡舍养鸡。2008年、2010年,蔡某母子分别养殖某有限公司提供的鸡雏、饲料、药品等,鸡雏饲养成成鸡后予以出售。第一批鸡,蔡某母子亏损12138元。最后一批鸡,蔡某母子亏损2605元,某有限公司补款2605元,故最后一批鸡蔡某母子没有亏损。最后一批鸡,于2010年5月2日出售后,蔡某母子与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9日结算,蔡某母子两批鸡共亏损12138元,蔡某在往来账核对单上签字予以确认。 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某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蔡某母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2138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售鸡雏、饲料、兽药等,由被告饲养,原告又将成鸡协助予以出售,原、被告间形成了养殖回收合同关系,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理应积极偿还,被告拒不偿还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凭核对单、欠据等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债务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邴某抗辩,没有在核对单上签字,没有养过鸡,结合二被告的关系,且被告邴某在第一批养鸡时曾在收料欠据、小票上签字,可以认定二被告的养鸡系家庭共同养殖行为,对此产生的债务,被告邴某应承担责 任。被告蔡某辩称,不欠钱,因被告未提供证据,故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

2023年3月30日,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邴某、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有限公司货款12138元。一审宣判后,被告蔡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10年6月1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养鸡户往来对帐核对单,明确总欠款12138元。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认可该核对单签字是其本人所写,故对其要求对签名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未提供双方核对账目结算后,已经支付款项的有效证据,故应当偿还该欠款。综上,上诉人蔡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由上诉人蔡某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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