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于某只好申请劳动仲裁,可对方对裁决不服,便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有限公司向被告于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9516元、支付工资10000元。
女孩于某,通过某网应聘至某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4月6日正式入职,岗位是历史老师。同年6月11日,某有限公司向于某支付4月份工资2052元;同年7月29日至2022年8月29日,某有限公司放暑假。2022年9月1日,于某被某有限公司移出工作群,此后于某未到某有限公司工作。于是,于某向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其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工资19000元、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375元 (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9月1日)。2022年12月13日,兴隆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于某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工资10000元,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于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9552元。于某认可仲裁结果,可某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裁决不服,而后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被告于某为原告单位员工,与原告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22年4月6日入职,直至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8月31日解除,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应当以被告基本工资2500元/月的标准,向被告支付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计算为9516元(2500元/月÷31天/月×25天+2500元/月×3个月)。 仲裁裁决确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原告予以认可,被告亦未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故法院对于该项仲裁裁决内容予以确认。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于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516元;原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于某支付工资10000元; 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