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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丈夫生前借款三万未还 法院判决由其妻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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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08 15:48:49 打印 字号: | |


杨某某生前,从朋友陈某处借款3万元,直到其病逝未能偿还。而后,陈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妻子许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许某偿还陈某借款 30000元,并支付利息。

据办案法官介绍,2014年8月27日,杨某某因资金周转不开,向朋友陈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3万元整,利息2分,时间为6个月”,担保人谢某在借据上签字。借款期间,杨某某儿子杨某购买房屋用于结婚。还款日期已过,陈某多次向杨某某主张还款,可杨某某一直拖延未履行还款责任。2016年3月18日,杨某某与许某离婚,现杨某某因病去世。于是,陈某一纸诉状将杨某某妻子许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 3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杨某某之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杨某某应按约偿还借款。现杨某某已故,该借款发生在被告与杨某某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杨某某系以给儿子购置婚房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而被告在庭审中也自认在原告与杨某某借款期间,其儿子杨某确实购买了婚房,原、被告所述能够互相印证,该笔借款用于被告儿子购房 具有高度可能性,且3万元的借款数额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 出,故法院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债务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与杨某某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但该约定已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故对原告的部分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应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

2022年11月25日,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借款 30000元,并自 2014 年8月27日起至 2020年8月 19 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利息,自 2020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一审宣判后,被告许某不服,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与杨某生前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上诉人按约定出借了案涉款项,并有担保人签字,借款人应按约定履行偿还的义务。现因杨某某已去世,案涉借款系其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在杨某某与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其子因购买房屋,家庭确有大项款项支出,确实存在外债的可能性。其通过借款偿还其购房欠款,是生活中常见现象。上诉人未提供杨某某生前借款用于赌债等纯个人消费支出的有效证据,应当认定案涉款项用于家庭支出。上诉人应当履行偿还案涉借款的义务。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许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许某负担。

 


 
责任编辑:李茉莎 郭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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