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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拖欠人工费三千七不给   木工一纸诉状全额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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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9-02 15:38:52 打印 字号: | |


包工头郑某,拖欠木工汪某人工费3700元,迟迟不肯给付,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郑某给付原告汪某人工费37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汪某,家住双台子区,是一名木工。2022年11月份,包工头郑某在承揽装修工程过程中,雇用汪某做木工活。装修工程结束后,郑某因手头紧巴没有给汪某结算,便于2022年12月3日为汪某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郑某欠木工人工费3700元,于2022年12月10日前结清。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汪某一纸诉状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7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郑某雇用原告汪某在其承揽的装修工程中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基于被告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汪某人工费37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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