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未成年犯罪人是犯罪主体中的一类特殊身份群体,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始终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然而近些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率逐渐升高,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更为明显,其主要原因在于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后对其缺乏妥当而有效的惩罚机制,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低,代价小,从而屡禁不止。文章作者阐述了我国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以及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制裁措施与相关保护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的典型案例通过犯罪结果的制裁、法律责任的追溯、以及犯罪预防三个方面分析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上的缺陷,并提出些许相应的看法和立法完善建议,旨在通过有效的刑法配合等方式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尤其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范围应当适当减小;根据犯罪情形、主观恶意、悔改程度以及犯罪前的日常表现对未成年犯罪人实行补充追责;根据犯罪情形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进行追责;取消“完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避免一概而定的犯罪记录封存,也包括对于二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剥夺其封存犯罪记录的权利;建议社会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建设,加重学校的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树立端正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加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培养良好的法律责任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使人民了解法律、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乃至预防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分析与建议
序 言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希望,是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密切相关。因此,不论任何时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始终是国家和社会的重点关注对象之一。然而,近年来根据我国司法部门的统计数据,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较为突出且社会危害性日趋加剧。因此,分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掌握其发生发展规律,提出解决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方案,已经成为我们眼下的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的责任。它不仅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指引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健全我国法制体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培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研究背景与立法现状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比重逐渐升高,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群体则呈低龄化趋势。我国现行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规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后,刑法对未成年人(尤其是14周岁以下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制裁措施存在严重的漏洞,从而使得未成年人犯罪成本低、代价小,加上发育年龄提前,受网络、色情、暴力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以及高离婚率,农民工外出打工,城市乞讨现象严重等原因,形成了如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健康,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犯罪年龄偏低的社会现象。近年来,全国各地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频发,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案件相比过去十年增长近70%,特别是各地未成年人针对同龄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逐渐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常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在部分案件中,未成年犯罪人行为粗暴,手段残忍,相比成人还有过之而无不及。虽然犯罪嫌疑人多次被公安抓获,但常因为责任年龄不够,又没有相关的法规进行处理,通常只能批评教育一番便释放,而此类案件的嫌疑人大多在被释放后难以改正,再犯的可能性很大,从而陷入屡抓屡放的恶性循环,逐渐成为一种潜在的隐患,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正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觑。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2年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经过多次修改逐渐趋于成熟。我国刑法也遵循宪法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应,对未成年人始终保持着宽容的态度,规定以14周岁做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界线,凡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放火、抢劫、投毒、爆炸,贩卖毒品8种罪名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尤为充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严格的限制逮捕措施,附条件不起诉,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等,充分照顾到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与发展的前途。然而正如过度的溺爱容易使未成年人身心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过于充分的保护机制也容易使未成年人以法律为保护伞,促使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趋势。这种现象与刑事责任补充责任的缺失有密切的关系,换言之,当今我国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已经与时代现状存在脱钩的现象。
(二)研究方法
本文坚持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作者充分收集与本文论题相关的文献、刊物等资料,并加以分析,结合本人粗浅的相关知识与观点,以加深对本论题领域的了解,并对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司法、执法工作提出完善建议。
一、 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特点
“未成年人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世界各国大都以生理年龄为标准界定法学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2条规定,我国将18周岁作为划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界限。并在刑法典第17条中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三个年龄阶段。
未成年人犯罪,顾名思义,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特点:犯罪类型主要以侵犯财产和侵犯人身权利居多,其中最为普遍的是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杀人)、强奸、绑架罪。他们的犯罪动机大多是为了享乐之需或是为了寻求一时的刺激;犯罪形式以团伙作案为主,未成年人限于自身阅历,犯罪时大多纠结多人,团伙作案一方面可以减少恐惧心理,另一方面也可以明确分工,容易逃脱和抵抗;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初始年龄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16.7岁下降到14.5岁,甚至更早,而且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年幼无知且容易冲动,常常犯罪手段残忍且无所顾忌;未成年犯罪身份以辍学少年居多。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且低龄化的原因是多样的,主要包括:(1)家庭因素,如教育方式不合理,过分娇宠;监护不力(主要指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缺失);教育方式极端,使孩子形成残忍、粗暴的性格。(2)学校原因,大部分学校只一味地追求升学率,忽视了道德品质教育,尤其是把国家规定的法制教育也只是流于形式,徒有其表,很多学生甚至老师都不知法、懂法。(3)社会因素,社会缺乏针对未成年人的管理机制,使部分未成年人出现家庭、学校、社会三不管的现象;且社会对于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出入的娱乐场所的监管力度不够,容易诱使未成年人凑到一起,被一些不法分子或色情、暴力视频影响,走上犯罪的道路。(4)其他因素,包括我国目前缺乏电影电视剧的分级制度,许多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节目无法隔绝,加上网络的普及,使正处于成长阶段,不能正确地辨别是非的未成年人因为好奇而模仿,从而触及法律的底线。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
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身体和心理都会产生巨大的变化,心理也会变得尤为敏感。此时的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正在逐渐成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也处于容易受到影响的关键时期。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极容易在他们的交友圈中扩散,并交叉感染,滋生新的犯罪,产生巨大的危害。
未成年人犯罪对犯罪人的自身危害高于普通犯罪。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希望,未成年人犯罪后会因此改写自己的人生。最直接的有型危害就是经济赔偿与罚款,许多犯罪人的家庭不能轻易拿出这样的一笔钱赔偿被害人,更无法缴纳罚款。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低龄未成年人),心理上的改变是悄无声息却翻天覆地的,强烈的愧疚感和负罪感及其容易导致心理发育的畸形,不利于其今后的发展。少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后未受到法律的制裁,还会产生侥幸心理,认为下次犯罪依然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免于法律的制裁,导致这些低龄未成年人产生“犯罪要趁早”的想法,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逍遥法外。即使未成年犯罪人有悔改的意识,但有时因为某些难以控制的因素导致犯罪事件被公众所知,公众尤其是身边的人的舆论、孤立、白眼都会对其产生巨大的压力,从而变成其悔改的阻力,如此一来,不仅改正难度大,也极其容易使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经济赔偿与罚款,他们更难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而一旦受到拘役、有期徒刑的刑罚,由于其生活环境的影响,更容易学会新的犯罪,结交其他犯罪分子,在犯罪的路上难以回头。不仅如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也是巨大的灾难。
未成年人犯罪的其它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被害人的直接危害就是犯罪后果,包括经济损失、身体的痛苦或残疾甚至失去生命等,除此之外,有些危害的持续是终身性的,如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身体残疾、性犯罪导致被害人出现心理疾病等,对于被害人的家庭也会产生间接的巨大的危害。对于国家,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同成年人犯罪一样,都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对国家制度和法律权威的挑战。对于社会,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负面影响非常大,打击犯罪的过程中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社会稳定的秩序和社会上其他群体的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造成不利的影响;尤为重要的是,由于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宽松态度,使人们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实状况及未来状况产生恐惧和担忧的心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未成年犯罪人刑法保护的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也可以称为青少年犯罪,其与环境污染、毒品犯罪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了当今世界各国高度关注和重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是人生发展的特殊阶段,相比于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性使得我国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刑罚制度必须与成年人相区分。未成年人如同初升的太阳,代表着祖国希望,是民族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肩负的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使命。在当今信息全球化加速发展、拜金思潮风行、食品添加剂摄入量巨大的时代背景下,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和生活条件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了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不仅是未成年人群体走向错误的表现,更是我国司法体系不健全的体现。一方面,未成年人由于其本身的心理的特殊性,极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而食品添加剂的广泛使用又导致未成年人的生理发育提前,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的成长速度不能相匹配,从而误入犯罪的歧途;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其自我保护的能力也很弱,常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所以国家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的关怀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就包括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法保护。
当代刑法的主要思想是避免犯罪人员继续危害社以及改造犯罪人员,从这两点角度考虑,让未成年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是没有必要的。另外,从未成年人认知水平的角度考虑,未成年人对于刑事责任后果不会有充分的认识,也就是说,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界限并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很大的心理威慑性,这样对于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积极意义不大,反而可能会因为刑罚而造就一批心理扭曲变态的儿童。
在通常情况下,许多未成年人犯下的在成年人看来形同犯罪的行为多是因为心智不熟导致的意外或受人蛊惑产生的偏激行为。同时鉴于其年龄、心智、身体素质等因素,难以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对于这些普遍的情况,应当予以改正的机会。
我国刑法严格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的对未成年犯罪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例如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发育尚未成熟、自控力较差,极易受到不良信息的蛊惑,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路还很长,不能因为其一时的幼稚、冲动的行为而毁掉了前途,因此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并且考虑到犯罪记录对犯罪人融入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制度。
基于上文提到的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又为了不损害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国刑法必须针对未成年犯罪人制定特殊的保护机制。只有完善对未成年犯罪人保护机制的刑事立法,才能同时做到宽严并济,达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预防作用和教育作用,从而使下一代能够承担建设祖国、振兴民族的伟大事业。
三、未成年犯罪人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法适用情况分析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称《解释》 )。《解释》第1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1.《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适用缓刑较多,而针对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管教机制明显缺乏,管教形式也不够规范,使刑法的威慑力和权威性被弱化。而且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没有明确的标准,使得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走进一种普遍的误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能减轻就减轻,能免除就免除。严重削弱了法律的震慑力。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人不得适用死刑,第65条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累犯。
2.《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犯罪人也有明确规定,诸如第271条第1款的附条件不起诉,该条款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很大程度上使未成年犯罪人通过教育和轻度惩罚原理犯罪的不归路;《刑事诉讼法》第274条的不公开审判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隐私,避免公众因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远离、孤立未成年犯罪人,防止未成年犯罪人遭遇歧视而再次犯罪;《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不成熟,为了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因少时的犯罪行为影响难以被社会接纳而再次犯罪。200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并经过两次修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做出了细化规定。
(二)未成年犯罪人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我国始终秉持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宽容态度,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司法理念。然而有时我们应当反思,法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宽容程度是否过于“无底线”?在我国许多地区,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并不罕见,而且很多都是暴力犯罪的案件,并且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大多也是未成年人。然而这些未成年犯罪人却很难得到严惩,犯罪成本低到难以想象。2015年10月,湖南曾发生一起杀师案,三名未满14周岁的学生入室抢劫杀害老师,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受到刑法的制裁,仅被送到工读学校读书;2014年四川一名13岁的男孩将一名3岁的女孩扔进化粪池淹死,仅判处由监护人严加管教;2010年广西抓获一名为“十三省”的犯罪团伙,其中年龄最大的仅有13岁,因未满14周岁教育后全部释放......从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我国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少见,然而却根据法律规定难以对其定罪处罚,很容易出现滥用保护的情况发生。可是当法律和社会舆论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宽赦的时候,谁来为那些悲惨的受害者负责呢?谁来为社会的争议负责呢?法律在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前途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前途甚至生命被毁的被害人感受。
四、完善未成年犯罪人刑法保护的对策
从当今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措施已经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虽然立法者的本意是好的,但由于法律修改的步伐未能赶上社会发展变化的进度,因此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人保护的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合当下社会发展需求。
(一)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刑事责任年龄的高低直接决定一个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或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依然是采用1979年刑法规定的14周岁,即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无论其实施何种危害社会或侵害他人的行为,均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79年刑法的规定是按照当时的社会情况制定的,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受网络信息和多媒体时代的影响,未成年人接触成人世界的年龄更加提前,生理和心理成熟加快,从整体上讲,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79年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不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需求。根据报道,江苏省10周岁至13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占该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百分之七十。可见当多数未成年人有能力认识犯罪时,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就成为了低龄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伞,部分未成年人甚至会产生“犯罪要趁早”的扭曲的侥幸心里,有些未成年人甚至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是叫嚣“我未满14周岁,法律不能拿我怎么样。”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变迁使得少数未成年人的行为触及道德与法律的底线。79年刑法的规定已然出现明显的漏洞。2005年的黑龙江的一起血案就已经指出了这个漏洞:13周岁的赵某强奸同村的女孩,事后女孩的家人报警,公安机关侦查后以“未满十四周岁”的理由将赵某释放,女孩的家人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被释放后的赵某并未知道悔改,反而仇恨在心,于同年9月潜入女孩的家在女孩面前将其母亲捅了19刀当场死亡。如果公安机关能够在赵某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是了立即释放而是正确引导教育,或许后续的血案就不会发生。如此可见,仅仅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对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不公平的结果是受害人或者受害人的家庭难以接受的,人民会对未成年人现状和未来产生恐惧和担忧的心理,社会更是不能容忍犯罪行为人仅因此因素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刑罚的目的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标或效果,即预防犯罪。现有刑法对刑事责任下限的规定严重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力,将未满14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排除在追责范围之外,无法彻底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上述事实最直接的解决办法就是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适度扩大刑罚的威慑力,以更大程度地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的中国,未成年人受到的教育水平不高,教育普及度差,未成年人入学年龄偏大,所以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形成较为缓慢。相比79年刑法的时代背景,当今未成年人受到的教育水平高,教育普及度好,儿童入学早,大部分在十二周岁已经完成了小学教育,形成了基本的判断力和辨认能力。结合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期早,犯罪初始年龄小等情况,可以得出结论: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不是单纯地为了惩戒未成年犯罪人,而是社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国家、社会和人民真实需要这样的规定。综合上述理由,应当将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调整至12周岁。
(二)根据具体案情适当追责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年龄不应当作为衡量未成年犯罪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标准。无论是否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下限,都不应当将其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唯物辩证法主张全面地看待事物,对于犯罪,也应当以全面的方法去衡量它。一方面,中国共有3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注释,不包括香港澳门,港澳的法律体系与大陆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地区之间难免存在一定的地方差异,一概而论极可能导致对部分未成年犯罪人量刑过重,而对部分未成年犯罪人免于追责导致其逍遥法外。因此可以授权省级地方政府根据辖区内的具体情况设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只规定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最高值是一个可行的办法。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是社会的重点关注群体之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往往高于普通的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程度等因素都对犯罪动机和犯罪手段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犯罪审查体系是必需的。如今的社会形势下,单纯的少年法庭已经难以妥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部门和审查部门,针对未成年人案件,详细审查案件发生的原因、涉案未成年人的年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等一系列情况,并以这些(包括年龄)作为参考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如此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导致司法体系腐败,使某些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产生用钱“赎罪”的错误想法,但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完善司法制度和体系、健全监督机制等方法解决。
(三)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适当追责
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且低龄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家庭因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他们的父母,而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因此,大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原因之一就是监护人未能正确履行监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关注其生理和心理状况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难辞其咎。监护人未能正确履行监护义务主要有以下体现:(1)过分娇宠,部分监护人只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健康和学习能力的培养,忽视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素质教育,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不能健康地发展,埋下了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2)监护不力,这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主要的家庭因素之一。监护不力的现象常常发生在农村和偏远山区,未成年人的父母外出打工,或者城市中部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忙于工作,无暇履行应尽的监护义务。对此现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然而在实践中,委托监护的现象并不多见,大部分监护人在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同时,也未委托他人代为监护,仅是将未成年人委托他人代为“照顾”,这种“照顾”多为抚养,而非教育。在这种条件下,未成年人就更容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3)教育方式极端,这种现象如今并不少见。父母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不注意使用正确的教育方法,动辄打骂、体罚,使未成年人的心理出现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又不受父母等监护人的重视,在某种诱因的驱使下,就极易膨胀发展成犯罪。
综合以上因素,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和低龄化趋势,应当对监护人实行“监护人负责制”。这里的“责”既不是指刑事责任,也不是指民事责任,而是一种学习的责任义务。主要实施办法是政府开设未成年人教育学习班,强制未成年犯罪人的监护人学习,改变他们的教育方法改善教育理念。
(四)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应一概而论
为了避免未成年犯罪人因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使他们能够享有与正常人同等的权利,给他们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回归社会,我国于2012年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规定的适用对象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充分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但是任何事都不能一概而论,如此绝对的宽容并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最佳方案。有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手段残忍,心思缜密,主观恶性强,而且多次作案不知悔改,甚至有些人在落网后不打不知道认罪悔改,反而倚仗“未成年人”的身份寻求庇护,这种知法犯法,仰仗社会和民众善意任意挥霍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罪人的总数中不占少数。对于此类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无疑是他们的伪善的面具。我个人并不反对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它是我国刑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也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良好有效的保护机制,但是我不赞同无条件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多次犯罪、恶性较大、不知悔改的未成年犯罪人,退让和宽容只会使他们更进一步,以法律为“挡箭牌”违反法律。
(五)加大力度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意味着法律永远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预防犯罪才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未成年人需要的不仅仅是强有力保护,而是关心、帮助和爱护,社会和立法者应当从此入手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以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综合上述观点,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部分规定已经不再适合当下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的作用之一在于教育。教育的对象不仅是犯罪人,也包括潜在的犯罪人。对于那些“心智不成熟,不能正确认识犯罪”的未成年人,当他们看到“未成年人犯罪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而释放”的新闻报道时,很容易产生“原来我犯罪不会受到惩罚”,如此一来法律就难以发挥其教育作用了。
五、结语
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国家的命运息息相关,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任何时代都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目标。面对我国目前的未成年犯罪人数量上升、犯罪人呈低龄化的现象,法律的漏洞已经显现出来。立法者应当及时填补漏洞,针对当下社会发展需求,对法律进一步进行完善。当然,建设完善的未成年犯罪人监管机制不能一蹴而就,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与制裁、教育与惩戒难以把握尺度。但我坚信,只要我国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充分结合社会需求并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我国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与制裁问题就一定能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