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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买辆二手奔驰发现是事故车 起诉想解除买卖合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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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坤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7-17 15:12:59 打印 字号: | |


孙某花3.4万元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轿车,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知晓所购车为事故车,而后一纸诉状将原车主翟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男子翟某,家住大洼区,是某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经朋友翟某某介绍,孙某于2022年3月16日花3.4万元,从翟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奔驰轿车,翟某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2022年3月25日,孙某完成所购车辆变更登记,产生保险费、过户费500元,发现该车存在重大事故。2022年3月29日,广东中车检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车作出检测,结果为存在重大事故,说明翟某隐瞒了存在事故的事实。随后,孙某找到翟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款并赔偿损失,可翟某却推脱不给。于是,孙某一纸诉状将翟某及其所在的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当庭陈述、转账记录、证人证言及光盘,足以证明被告翟某知晓涉案车辆系由原告所购买,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认可。现被告已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将车辆过户登记到其名下,原告已将车款给付给被告,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义务,合同便终止。原告提出其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时才知晓涉案车辆系事故车辆,被告未如实将车况告知,因原告在向被告转账前,本案证人已知晓车辆发生过事故,基于证人与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原告仍将车款给付给被告,故法院对原告的辩解不予支持。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购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车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亦于法无据。被告翟某系某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存在法律关系,故被告某有限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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