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孙某,租赁马某奥迪汽车拖欠租金6万元,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孙某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马某租车款6万元。
2020年9月25日,女子孙某来到某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经营者马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将辽LLR×××奥迪汽车出租给孙某使用,每月租车费为1万元,租赁起始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9时30分。而后,马某将辽LLR×××奥迪汽车交给孙某使用。在租赁期间,孙某曾给付马某部分租金,后期因孙某并未按照双方约定给付马某足额租金,2021年9月马某将辽LLR×××奥迪汽车自孙某处取回。2021年9月25日,经马某、孙某核算,孙某共拖欠马某租车费6万元。当日,孙某向马某出具一份载明拖欠租车款6万元的欠条。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马某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车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马某将自有的辽LLR×××奥迪汽车出租给被告孙某使用,被告孙某支付原告马某租金,关于租用案涉车辆双方形成了合法的车辆租赁合同。现经原、被告核算,在被告孙某租用案涉车辆期间共拖欠原告租金6万元,故经原告马某催要,被告孙某应当支付原告上述6万元租金。现被告孙某并未支付原告上述拖欠的租金,故对原告马某要求被告孙某支付拖欠的租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抗辩的权利。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马某租车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