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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孩爸未尽抚养义务被起诉 法院判决孩妈讨回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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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7-15 15:10:59 打印 字号: | |


孩爸孙某因未尽抚养义务,被前妻于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婚生子孙某某归孩妈于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多年前,于某与孙某结婚,于某于2009年7月29日生育一子孙某某。2018年6月26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婚生子孙某某由父亲孙某抚养,母亲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离婚后,孙某某一直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抚养。2023年春节后,于某一纸诉状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子孙某某的抚养权由于某抚养,孙某承担应付的抚养费由每月200元改成每月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孩子的抚养权,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然而,由于上述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双方所生男孩孙某某事实上随原告生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且孙某某亦愿意同原告生活,原告有固定工作,作息时间有规律,故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原告抚养对于孙某某更为有利,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在原告抚养子女期间,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和本市的平均生活水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为宜。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补齐抚养费系抚养费纠纷,且该纠纷的起诉主体应为其子女,故原告可就该项请求另案主张权利。被告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被告婚生子孙某某(2009年7月29日出生)变更为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每年给付一次,2023年抚养费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以后每年的抚养费9600元于当年的1月1日给付,至孙某某十八周岁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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