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例评析
【以案普法】同事间大打出手 打伤左肘获缓刑
分享到:
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7-14 15:09:21 打印 字号: | |


张某与袁某,因聊天时发生口角撕扯到一起,而后被同事劝开。随后,火冒三丈的张某,用铁管将袁某左肘部打伤。最终,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男子张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2021年11月1日晚6时30分左右,张某与同事袁某、邢某、王某四人在公司某泵房聊天。期间,张某与袁某发生口角撕扯到一起,经邢某与王某劝阻后,两人分开。随后,张某通过微信、对讲机反复催促袁某到某处谈谈,听到对讲机内有人回复“你是不是有病”时,张某误以为是袁某所喊,便在某处附近捡起一根长1米左右、直径3厘米左右的铁管,到某泵房门口反复喊袁某出去。在张某的不断挑衅下,袁某手持两个铁扳子准备出门,而在袁某开门的瞬间,张某举起铁管朝袁某打过去。见状后,眼疾手快的袁某,立马用左臂抵挡,却被铁管打伤左肘部。经盘锦市中心医院鉴定,袁某因伤及左肘部致左尺骨鹰嘴闭合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骨关节损伤轻伤一级。2021年11月5日,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2022年1月5日,张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