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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退还货款39.78万元 个人不能售卖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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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7-13 15:08:12 打印 字号: | |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个人不能进行成品油的售卖,可徐某却向隋某出售柴油总计68吨,总价39.78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徐某退还隋某货款397800元。

2021年9月,经朋友介绍,隋某与徐某就买卖柴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徐某向隋某出售柴油总计68吨,总价39.78万元。2021年9月11日,隋某指令冯某向徐某账户汇款39.78万元。收款后,徐某没有依约发货,隋某多次催促徐某发货,可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2年3月16日,徐某以发短信方式告知隋某无法供货,明确不履行双方的买卖合同。此后,双方多次协商发货及退款事宜,徐某均拖延不履行。于是,隋某一纸诉状将徐某及其妻子寇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被告徐某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款39.78万元、被告徐某支付利息暂计76576.50元、被告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和保全保险费用)、被告徐某、寇某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柴油属于成品油,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个人不能进行成品油的售卖。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售柴油,被告个人无成品油专营许可资格,原、被告双方买卖柴油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被告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理应知晓被告徐某无成品油许可资格,与其买卖成品油,对于合同无效也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保全保险费,系非必要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徐某与寇某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寇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隋某货款3978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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