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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 造成两人死亡五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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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7-12 15:06:29 打印 字号: | |


艾某驾车行驶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穿越中央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造成两人死亡、五辆车受损。最终,艾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2年6月22日一大早,艾某驾驶辽LB××××重型厢式货车在京哈高速公路第三车道行驶。当日8时56分,艾某驾车行至北京方向513公里+92米处,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穿越中央隔离带驶入对向车道(沈阳方向),与沈阳方向第一车道行驶的由卞某驾驶的鲁AV××L×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导致鲁AV××L×轻型仓栅式货车,与沈阳方向第二车道行驶的由刘某驾驶的冀CN×S××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而后,鲁AV××L×轻型仓栅式货车,又与在沈阳方向第二车道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辽A×××UK轻型厢式货车相撞。紧接着,在沈阳方向第三车道行驶的由姜某驾驶的黑B×××××(辽CDQ××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又与冀CN×S××小型越野客车右侧相刮。该事故,造成鲁AV××L×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卞某死亡,辽LB××××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艾某受伤、乘车人汤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辽A×××UK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某受伤,冀CN×S××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刘某、乘车人马某受伤以及相关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艾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艾某已赔偿卞某、汤某、李某、马某四名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人刘某不要求赔偿,五名被害方均对艾某表示谅解。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艾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艾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作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被告人艾某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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