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因非法处置废物造成土壤污染,被公益诉讼起诉人盘锦市人民检察院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郭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时清理涉案固体废物并恢复场地原貌。
男子郭某,出生于黑龙江,多年前来到盘锦。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郭某在其经营的塑料粉碎厂内,将收购的废旧塑料桶进行粉碎清洗,而后将产生的废水排放到院内污水池内。在未对废水做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郭某又用土壤将该水池直接回填。经锦州博宏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污水池内的土壤属于固体废物,检测费共计20200元。
2022年5月26日,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通过正义网发布公告履行程序,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反馈。公益诉讼起诉人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郭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已书面告知相关行政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某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时清理涉案固体废物并恢复场地原貌;判令被告郭某支付司法鉴定费20200元。
经审理,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废物,造成土壤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郭某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支付司法鉴定费20200元。综上,被告郭某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时清理涉案固体废物并恢复场地原貌;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司法鉴定费2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