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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肇事后不给付保险金 一纸诉状讨回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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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7-10 11:43:54 打印 字号: | |


车主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可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却不肯给付,而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金9万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2年1月4日14时30分许,男子李某无证驾驶新能源电动汽车,在库盘线盘山县沙岭镇某公司门前由东向西溜车时,与由南向北李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倒在路上,被由北向南张某驾驶的大型货车碾压,造成其死亡及车辆损坏。肇事后,李某找李某堂顶替。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李某某家属赔偿经济损失76.5万元。李某驾驶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累计事故责任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第三者意外身故或残疾限额9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一纸诉状,将所拥有的机动车的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应按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被告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基于被告违约的事实要求其给付保险金9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抗辩原告找人顶替行为系肇事逃逸行为,符合免责条款的约定,不同意赔偿的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虽然其在接受交警的询问时,称肇事车辆的驾车人系李某某,但是在交警处理期间,原告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交警察觉异常后主动交待,事后接受交警部门的传唤问话,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亦并未明确用法律术语表述“逃逸”词语。因此,原告找人顶替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是原告却没有驾车逃离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肇事后逃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其完成了免责条款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证据,故被告提交的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保险金9万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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