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驾车行驶时与过横道的行人于某相撞,致于某当场死亡,而后李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2万元。最终,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10月17日7时53分许,李某驾驶辽L×××BN轿车沿京抚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某化工厂4号门附近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于某相撞,致于某当场死亡,李某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的同行人员魏某拨打报警电话,李某在现场等候。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2023年1月31日,除保险公司赔偿外,李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2023年1月18日,李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