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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借钱不还被诉至法院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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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7-08 11:40:37 打印 字号: | |


冯某、佟某,经村民佟某某、赵某等五人担保,从某银行借款20万元,只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后被某银行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冯某、佟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佟某某、赵某等五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7日,冯某、佟某为购买河蟹、化肥及支付人工费等,经村民佟某某、赵某等五人担保,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并与某银行下属部门某分社(不具备法人资格)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和《保证合同》三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利率为9.2%;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3.8%计收利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实现债权好担保权利所发生的费用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中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后三年。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为借款人足额发放了贷款。借款期满后,冯某、佟某只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161806.55元。截止至2022年11月9日,尚欠利息19,810.38元。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某银行一纸诉状将冯某、佟某及佟某某、赵某等五名保证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冯某、佟某偿还借款本金161806.55元及利息,并利随本清;被告佟某某、赵某等五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冯某、佟某经被告佟某某、赵某等五人担保向原告借款,其与原告之间形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被告佟某某、赵某等五人作为保证人,应对冯某、佟某在本案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基于被告冯某、佟某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事实而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某、佟某,佟某某、赵某等五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冯某、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161806.55元及利息(2022年11月9日前的利息为19810.38元,从2022年11月10日起,以本金161806.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息),并利随本清;被告佟某某、赵某等五人对被告冯某、佟某在本案中所负的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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