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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 “70后”男子获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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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7-07 11:39:20 打印 字号: | |


“70后”男子佟某,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法院给予司法行政拘留半个月。最终,佟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出生于1971年的佟某,家住北镇农村,曾先后两次入狱服刑。2019年7月22日,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7月19日,佟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14日,盘山县人民法院对付某与被告人佟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付某各项经济损失67746.45元,佟某收到该民事判决未上诉,该判决于2019年1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佟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付某于2019年12月20日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向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佟某均已收到。盘山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佟某于2020年4月5日与案外人白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将其名下的辽GNF×××车以17000元转卖,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拒不执行生效判决。2022年1月10日,佟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盘山县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拘留十五日。2022年9月3日,佟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拘,同年9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佟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擅自处置应予执行的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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