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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三盒假药销售六十 获缓刑处罚金两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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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7-06 11:37:56 打印 字号: | |


 徐某因卖假药,被警方抓获归案,最终因犯妨害药品管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2年初,男子徐某从蔡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并于当年9月21日上午9时许在某集市上卖给王某“**片”3盒,销售金额60元。当日,公安机关将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药品“***”11盒、“****”6盒、“**王”10盒、“****999”1盒,并在其家中查扣药品“***”23盒、“**王”38盒。经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食品药品快速中心检测,在上述5种所检样品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5种产品按照药品管理,需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方可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检出的西地那非为化学药成分,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2022年9月28日,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警方刑拘,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徐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60元,以及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4盒、“***”32盒、“**王”46盒、“**片”1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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