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维修井盖处于开启状态,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识,也未采取其他相应安全措施,导致居民王某不慎掉入井内受伤住院。而后,王某一纸诉状将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有限公司担责八成,王某担责二成。
2021年6月18日,某物业有限公司在B8号楼1单元楼梯间维修井进行施工,由于维修井盖处于开启状态,现场没有设置警示标识,也未采取其他相应安全措施,导致居民王某进入楼梯间时不慎掉入维修井内。事发当日,王某被送到医院,被诊断为左侧5-8肋骨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擦挫伤,花掉医疗费11789.5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经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选择鉴定机构,由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3月3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胸部损伤,不构成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随后,王某一纸诉状将某物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安排工作人员对维修井进行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亦未采取安全措施,对于原告的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承担80%责任为宜。原告作为成年人,走路时应注意地面情况,自身亦有轻微过错,酌定承担20%责任为宜。原告因本次事故受到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1789.50元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误工费,原告经鉴定机构鉴定误工期为120天,法院参照2021年度辽宁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持误工费10763.18元(32738元/年÷365天×120天);护理费,原告经鉴定机构鉴定护理期为60天,法院参照2021年度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护理费为8901.60元(54151/年÷365天×6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费900元(50元/天×18天),未超过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营养费,原告经鉴定机构鉴定营养期为60天,法院支持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原告主张物损500元,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323.42元(34154.28元×80%)。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既不答辩又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亦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7323.4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