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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所售房屋与售楼广告不符 双倍返还商品房认购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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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亚妮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7-04 16:10:00 打印 字号: | |

      

黄某夫妻交完定金后,发现所购商品房与售楼广告不符,而后一纸诉状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某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黄某、聂某商品房认购定金2万元。

2020年10月初,黄某与妻子聂某来到某售楼处看房,相中了由某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处住宅。同年10月24日,黄某夫妻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黄某与聂某认购某小区19号楼1单元101室,面积107.59平方米,单价6380元/平方米,总价款68.6424万元;约定黄某夫妻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补齐贷款首付款。协议签订同日,双方又签订《车库认购协议书》一份,约定黄某夫妻认购某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19号楼1355号车库,总价款14.5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补齐全部车库车款。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当日,黄某夫妻向某有限公司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及车库定金2万元,对方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为享受某有限公司购房优惠政策,黄某夫妻还花费1万元,办理了某某VIP贵宾卡。而后,黄某夫妻在核实中发现某有限公司所售房屋,并没有按照售楼员推介及售楼广告宣传页户型图中明确表示的阳台及飘窗为赠送面积,其房款计算中已经将该部分金额核算在房款内。于是,黄某夫妻一纸诉状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销售人员在向原告推荐房屋的时候,所出示的户型图显示该户型有赠送阳台及飘窗面积,该允诺对原告购买房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故应构成邀约。该承诺虽在认购协议中未体现,但仍应视为合同内容,现原告所认购楼层并无户型图所显示的赠送面积,且双方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该《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因被告违约,无法继续履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将收取原告商品房认购定金1万元双倍返还原告。另,二原告因参加被告购房优惠活动所签订的某某VIP贵宾卡协议,应系商品房认购协议的从合同,现主合同解除,该从合同亦应予解除,并由被告退还收取原告的贵宾卡费用1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库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认购书,虽系两个独立合同,但由于购房者即原告之所以签订车库认购协议系基于将来实际居住时方便车辆停放的需要。因此,车库认购协议与商品房认购协议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依附关系,现法院已支持原告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的主张,故车库认购协议亦失去了实际履行的意义,故对原告要求一并解除车辆认购协议、退还车款认购定金2万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因被告在车库认购协议中并无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对该部分定金双倍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黄某、聂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某某VIP贵宾卡协议》、《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车库认购协议书》;被告某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原告黄某、聂某商品房认购定金2万元;退还原告某某VIP贵宾卡会费1万元、车库认购定金2万元。以上共计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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