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翟某向保安问路时,车辆通行栏杆突然抬起,致其面部受伤。病愈出院后,翟某一纸诉状将某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担责七成,行人翟某担责三成。
2019年9月11日,翟某行至某小区大门口向保安问路时,因车辆通行杆突然抬起,刮碰到翟某面部。受伤后,翟某来到医院治疗,某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支付了医疗费。两天后,翟某再次来到医院,被诊断为面部损伤、鼻部挫伤,住院治疗17天,花掉医疗费4027.70元。病愈出院后,翟某一纸诉状将某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总计12500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被告某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区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提示,防止相关人员从车辆通道闸口进出,现原告被升起的通行杆刮伤,某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翟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其明知车辆通行杆会因车辆通行而起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却在此处停留,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案情,法院确定由原告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某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027.70元,有医疗费票据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但未能提交工资收入证明,法院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原告误工费标准,计算原告误工费为2830.75元(43051元/年÷365天/年×24天);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和门诊天数确定为400元(20元/天×20天)。以上合计7258.45元。被告主张其垫付2200元医疗费,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具体数额,原告对此无法确认,且原告在本案中亦未主张该部分费用,故该部分费用法院无法处理。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以上损失中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177.54元(7258.45元×30%),由被告某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080.91元。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翟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80.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