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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打工仔掉落受伤 自个儿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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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亚妮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7-04 16:08:27 打印 字号: | |


打工仔马某,在施工过程中从跳板上掉落受伤,造成右跟骨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髋、膝部外伤,花掉医疗费4万余元,而后一纸诉状将分包商谷某及承包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马某担责三成,谷某担责七成、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几年前,马某从老家凌源来到盘锦,在某有限公司承包、谷某分包的施工工地打工。2020年8月8日上午,马某在施工过程中从跳板上掉落受伤,造成右跟骨骨折、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左髋、膝部外伤,住院治疗47天,花掉医疗费42374.40元。在几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马某一纸诉状将谷某、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204153.80元,并承担诉讼费。经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4月1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马某外伤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手术治疗,现骨折畸形愈合,左足肿胀,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马某外伤致右跟骨骨折,对症治疗,现右足肿胀,评定为伤残等级的依据不足;被鉴定人马某外伤致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右跟骨骨折,手术、对症治疗,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鉴定费1720元。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在二被告承包、分包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关于本案中赔偿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马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损伤,被告谷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无相应劳务分包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提供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故其对马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而跌落摔伤,自身存在过错,对自己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结合本案案情,确定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被告谷某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某有限公司作为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相应作业资质的谷某,存在过错,依法应与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情况如下:医疗费42374.40元(其中原告支付4600元,其余医疗费由被告垫付);护理费13865.40元(154.06元/天×90天);伙食补助费4700元(100元/天×47天);交通费940元;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误工费46752元(194.80元/天×240天);残疾赔偿金86102元(43051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720元。以上合计204153.80元,根据双方过错责任比例,其中61246.14元(204153.80元×30%)由原告自行承担,另142907.66元(204153.80元×70%)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二被告已经垫付医疗费37774.40元(42374.40元-4,600),故尚应赔偿原告105133.26元。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各项经济损失105133.26元;被告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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