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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新房主垫付取暖费等三千多 法院判决原房主应如数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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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亚妮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7-04 16:07:42 打印 字号: | |


买完房后,顾某发现原房主凌某拖欠取暖费及用热损失费共计3505元。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顾某一纸诉状将凌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凌某将顾垫付的取暖费2505元及用热损失费1000元给付顾某

2021年5月22日,顾作为买受方作为出卖方,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凌某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兴隆台区某小区3号楼5单元402室(建筑面积89.49平方米)出售给顾某;房屋售价34元;合同签订当日顾某凌某支付定金10000元,办理完过户手续当日支付尾款33元;过户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前;合同第六条中关于房屋各项费用的约定为,房屋售价中包含凌某之前已缴纳的款项(如维修基金、物业费、取暖费、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宽带费等费用),顾某无需另行支付给凌某凌某如有陈欠须在房屋交付给顾某前全部予以结清如未结清,顾某一经发现,有权随时向凌某追缴,若因交房前各种欠费发生的债务纠纷等问题,由凌某负责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顾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凌某负责赔偿。此外,该合同约定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等。顾某入住后,欲缴纳2021至2022年度取暖期取暖费时被告知,房屋拖欠2020至2021年度取暖费2505元及用热损失费1000元为保证正常供暖,顾某某热力有限公司缴纳了上述拖欠费用,热力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了收款收据。在多次索款未果的情况下,顾某一纸诉状将凌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承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被告将案涉房屋卖原告,根据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前的各项欠缴费用应由被告凌负担,现原告举证证明案涉房屋拖欠2020-2021年度的取暖费及用热损失费共计3505元,且原告已经将该费用缴纳,故被告凌应将该部分费用补齐给原告顾,对原告主张由被告给付其拖欠的房屋取暖费2505元及用热损失费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顾垫付的某小区3号楼5单元402室2020-2021年度取暖费2505元及用热损失费1000元给付原告。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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