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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车库墙面渗水地面还有积水 赔偿车主四年租赁费四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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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秋月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7-04 16:07:02 打印 字号: | |


女子张某,购买的两个车库墙面渗水地面出现积水而后租赁两个车库使用,四年花掉租赁费4.8万元。在多次索要租赁费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有限公司赔偿车库租赁费4.8万

女子张某,于2017年10月13日、12月2日,从某有限公司先后购买两个车库,并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六条第(二)项约定,该商品房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随后,张某分别支付车库价款154747元和88417元,某有限公司2017年12月左右向张某交付两个车库。

2018年4月,张某发现两个车库墙面渗水,地面出现积水,要求某有限公司进行维修。7月至8月某有限公司派工作人员进行多次检查和维修,通过在车库墙面打眼的方式,放出大量积水可张某发现购买的两个车库仍存在渗水现象此后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彻底解决渗水问题,未再进行维修。因无法正常使用车库,张某2018年4月10日、4月15日起与同小区两位居民签订《车库出租合同》,约定租赁两个车库,年租金均为6000元。因车库渗水问题张某2018年下半年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案涉车库的买卖合同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2022年下半年,张某又一纸诉状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及时对案涉车库进行维修,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案涉车库经被告多次修理后仍然渗水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原告提交的车库出租合同和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其因无法使用案涉车库,向同小区业主租赁车库共支付车库租金48000元,该笔费用为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00元。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车库租赁费480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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