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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债务人欠20万突发疾病去世 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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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卜薇薇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7-02 16:03:21 打印 字号: | |


债务人张某,因突发疾病去世,而后债权人王某将保证人李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5万元利息。

多年前,李某与王某相识,而后成为好朋友,如同亲姐妹。经李某介绍,王某欲以18.6万购买李某姐夫张某名下的一处房屋,双方约定三年内该房屋动迁的话,动迁后的房屋归王某所有;若该房屋不动迁,张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0万元。2012年5月4日,王某将18.6万元现金交给张某。等了3年多,王某购买张某的那处房屋也没有动迁,便找张某理论。2016年5月4日,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从王某处借到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每年5月1日前给付王某利息2.5万元,直到偿还完本金为止,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2017年5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张某共计给付4万元利息给王某。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5月的一天,张某因突发疾病去世。2021年5月24日,保证人李某转款2万元给王某。在多次索要借款本金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一纸诉状将保证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仅将保证人李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未约定借款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债务人张某从2017年开始至其病逝前,每年向原告王某履行了偿还利息的义务。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可以认定在债务人张某病逝后,王某多次向李某主张过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难以采纳。故对于张某病逝不能偿还的欠款,保证人李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5万元利息。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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