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者盖某,在某餐厅摔倒受伤,花掉医疗费9000余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盖某一纸诉状将某餐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餐厅经营者孙某赔偿盖某经济损失13603.48元。
2020年11月28日晚,女子盖某与朋友前往某餐厅就餐。当晚7时许,在该餐厅就餐的一名顾客因对该餐厅不满,将饭菜倒在地上,服务员对地面进行初步清理,但未进行除油处理亦未设置警示标志。10余分钟,一名小男孩在该处摔倒,而后盖某也在该处摔倒。事发当晚,某餐厅工作人员带着盖某到医院检查就诊。经诊断,盖某身体多处损伤。同年11月29日、11月30日,某餐厅工作人员再次带着盖某到医院检查,并支付医疗费2862.65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盖某自行多次前往医院复诊,共花掉医疗费8397.75元。而后,盖某又到多家医院检查就诊,花掉医疗费708.73元。受伤后,盖某在家休息113天,共减少奖金收入3997元(2020年休息33天,减少奖金收入2997元;2021年休息80天,减少收入1000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盖某一纸诉状将某餐厅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宾馆、商场、 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 事故发生在某餐厅,系服务员未及时清理干净餐区地面油渍,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所致,某餐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某餐厅经营者孙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范围为,医疗费,对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提供了病历、医疗票据等证据,其市外就医及自购药部分,原告未提交医嘱等证据证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扣除上述费用后,法院支持原告于省内6家医院花掉医疗费9106.48元;护理费,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并未住院治疗,亦并无相关医嘱建议,原告主张的护理费,法院不予支持;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为奖金收入3997元,并提供了单位出具的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5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1218元,标准过高,法院酌定支持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伤情不符合给付精神抚慰金标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孙某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603.48元。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盖某经济损失13603.4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