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男子李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林地树木80株砍伐销售。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树木即240株。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0至2021年间,男子李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某村村路两侧和该村大水线上的林地树木砍伐销售,至今未补种。经北京顺天意环境科学有限公司鉴定,砍伐树木共80株。2022年7月13日,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通过正义网发布公告履行程序,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反馈。公益诉讼起诉人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李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
经审理,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导致当地林业资源遭受破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李某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应当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树木即240株。综上,被告李某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树木即240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