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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村民滥伐杨树十七株 获缓刑还给付四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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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娄丹 孙继晨  发布时间:2023-06-28 15:59:26 打印 字号: | |

村民周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与他人共同承包的17株杨树砍伐,至今未补种。最终,法院判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给付补种树木经费等总计4005.36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2020年9月11日,村民周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与他人共同承包的17株杨树砍伐,至今未补种。经台安睿轩林业规划设计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周某砍伐树木17株,蓄积量为16.5121立方米。而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台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辽宁松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周某滥伐林木案补种树木项目直接工程费用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确认补种树木工程费用概算资金为3005.36元,发生评估费用1000元。2022年7月6日,台安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正义网发布公告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反馈。按照省法院统一部署,辽河流域生态走廊南部地区的环资案件由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跨区域集中管辖环资案件,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和壁垒。公益诉讼起诉人盘锦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7日向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树木,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被告周某补种树木或赔偿补种树木工程费用3005.36元,并支付评估费用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周某庭审时亦同意支付补种树木工程费用3005.36元并支付评估费,故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周某赔偿补种树木经费3005.36元;被告周某承担补种树木项目直接工程费用概算报告服务费1000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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