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因管道掉落到李某左脚面上,造成其烫伤,自费总金额13873元。而后,李某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有限公司给付李某医疗费和核酸检测费14503元。
男子李某,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打工仔。2020年10月19日,李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岗位为现场操作员,工资标准为3200元/月,每月15日支付工资。
2021年1月16日12时30分左右,李某在操作蒸汽阀时,由于气压过大导致管道掉落到李某左脚面上,造成其烫伤。受伤后,李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花掉医疗费67235.20元、核酸检测费630元。2021年5月12日,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的工伤医疗费共计报销53 947.20元,自费总金额13873元。随后,李某一纸诉状将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3873元、核酸检测费630元,并承担涉诉费。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工作期间受伤,经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因该工伤造成的医疗费应由被告承担。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目的是减轻用人单位的风险和负担,而不是责任免除。同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治疗过程中超出工伤医疗目录以外的治疗属于不合理医疗或过度医疗,故对于超出工伤医疗目录以外的治疗应由用人单位即被告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医疗费和核酸检测费14503元(13873元+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