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无证醉酒驾驶老年代步车,与小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最终,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2022年8月9日19时24分许,时年61岁的张某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行至某火锅店门前时,与停在商网前等待通行的张某某驾驶的辽LLM×××小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事故交警在现场勘察时,发现张某满身酒气,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北镇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 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2022年9月21日,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拘。案发后,张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车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经鉴定,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车辆为机动车。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