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攸关性命。女子刘某,在明知食品添加剂有用量要求的情况下,用手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致使当日制作的油条中铝含量超标。最终,刘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几年前,女子刘某在某小区开了一家面馆,经营面条和油条。2020年8月3日,刘某在面馆内制作油条过程中,在明知食品添加剂有用量要求的情况下,用手随意添加食品添加剂,致使当日制作的油条中铝含量超标,当日生产并销售的油条金额共计10元。2020年8月28日,经盘锦检验检测中心鉴定,该批次油条铝的残留量为516mg/kg,已达到标准要求五倍。2021年7月2日,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依法收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10元(已缴纳)。
办案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豆类制品、煎炸粉、油炸面制品、虾味片、焙烤食品中铝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100mg/kg(干样品,以Al计)。铝元素不是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人体对它的吸收能力也不强。有研究显示,经人体代谢后在体内减少到原有量的一半所需要的时间最长可达50年。如果长期超量摄入,会沉积在大脑、肺脏、肝脏、骨骼等组织当中,累积到一定数量后产生慢性毒作用。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为法律所禁止,请经营者引以为戒。食客一旦发现食品有问题,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消费凭证、对有问题的食物进行拍照或者录视频留证等,进而与店家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12315投诉;如果还不能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