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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妻借钱进货却不肯还款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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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畅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3-06-25 10:51:03 打印 字号: | |


急需进货款的妻子李某,从赵某处借款2万元,却迟迟不肯还款,而后被赵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丈夫徐某共同偿还,并给付利息。

几年前,女子李某与丈夫徐某,在大洼区经营一家超市。2020年3月6日,急需进货款的李某,向赵某借款2万元。随后,赵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李某转账2万元,可李某一直迟迟不肯还款。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赵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立即偿还所欠借款20000元及一年期利息2000元,合计22000元。2022年6月3日,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022年12月8日,赵某向大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李某欠原告债务为被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为确认之诉,原告赵某诉请确认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李某欠原告债务为被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引起双方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故本案案由仍应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虽前案与本案诉讼基础相同,但诉讼请求内容并不相同,前案并未解决本案中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否共同承担责任等问题,诉讼请求权基础和诉争焦点并不相同。其次,前案基础事实并未就夫妻共同债务相关事宜进行审理和认定处理。本案的事实焦点,主要在于案涉债务是否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两案的事实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再审的规定,且不属于重复起诉。第三,本案原告在前诉中未起诉本案被告徐某不能视为放弃权利。债权人在诉讼中未将债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系其合法诉权的形式,只能视为其在该次诉讼中选择不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在债权人未明确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不能据此认定债权人放弃了嗣后另案起诉债务人配偶的诉权和要求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实体性权利。第四、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向原告借款用于经营某超市,且经营所得由二被告共同使用。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请求确认民事判决书中被告李某欠原告债务为被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给付义务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为被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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