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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妈拖欠儿抚养费近两万元 儿将妈诉至法院如数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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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媛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6-25 10:49:51 打印 字号: | |


离婚后,王某一直未支付儿子崔某的抚养费,而后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一次性给付崔某2018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18400元。

女子王某,家住双台子区,在某公司打工。多年前,王某与崔某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8月1日,王某与崔某某协议离婚,约定2016年出生的儿子崔某归崔某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至崔某18周岁止;王某婚前购买家用电器带走。离婚后,王某一直未支付过抚养费,也没有将结婚时购买的家用电器带走。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崔某一纸诉状将母亲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到崔某18周岁止;判令立即给付拖欠的抚养费18400元;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原告的父亲崔某某与被告离婚时,双方约定原告由父亲崔某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至原告18周岁止,故被告应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约定给付子女抚养费。对于被告抗辩与崔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离婚协议中被告购买的家电抵顶4年抚养费的主张,因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崔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应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8400元。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应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亦未证明被告的现收入发生明显的好转,同时结合被告的身体健康状况、工资收入及负担能力,对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至1000元/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崔某2018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的子女抚养费184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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