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浴客邱某某,在某温泉度假城搓澡时摔伤,造成肘部挫伤、肘关节积血。最终,法院判决某温泉度假城承担经济损失七成,陪护人邱某承担经济损失三成。
男子邱某,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农民。2021年11月2日,邱某陪同患有轻微脑血栓的父亲邱某某,来到某温泉度假城洗澡。让邱某没想到的是,父亲邱某某在搓澡时摔伤,而后被送到医院就医。经诊断,邱某某肘部挫伤、肘关节积血,住院治疗8天花掉医疗费4555.46元。在几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邱某某一纸诉状将某温泉度假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079.46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洗浴时意外摔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另原告自身有脑血栓后遗症,行走不便,其子女虽然在一旁陪护,但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依法支持。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70%,另30%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300元,因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酌情确定为160元(20元×8天)。营养费,因无营养期鉴定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温泉度假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某某经济损失5899.46元的70%,即4129.62元;驳回原告邱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