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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离婚后前儿媳不退剩余款 打官司要回五万七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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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默涵  发布时间:2023-06-24 10:38:14 打印 字号: | |


李某某夫妇,将卖房款20万元平分给两个儿媳,用于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并与其签订《规定》。四年后,大儿媳秦某与李某离婚,李某某夫妇向其讨要10万元,却遭到拒绝。而后,李某某夫妇将秦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秦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夫、孙某剩余款项57556.02元

李某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家住盘山县农村,育有两个儿子。2017年初,李某某夫妇将房屋出售,准备将20万元卖房款,给两个儿媳交纳养老保险金。2017年1月24日,大儿媳秦某及二儿媳鲁某为李某某夫妇出具《规定》,内容为“2017年1月24日,李某某、孙某将卖房所得20万现金,用作大儿媳秦某、二儿媳鲁某交个人养老保险金之用,每人各10万元,专款专用,千万不得改动。以上情况如有改变,李某某、孙某可将此钱收回。”2021年9月,秦某与李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截至2022年7月11日,秦某个人养老保险参保账户金额累计为42443.98元。随后,李某某夫妇将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赠与给被告10万赠与合同,被告返还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双台子区人民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依法撤销赠与。不过,二原告将卖房所得的大额款项分赠与两个儿媳,是长辈给予晚辈的关心、帮助,为了通过赠与行为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亦有希望儿子、儿媳在父母年老之时尽孝心赡养之意。故本案是一种有目的的基于特殊家庭身份关系的附赡养义务赠与,而非一般情况下的无偿赠与。但赠与后仅三四年,被告因与李某感情破裂而离婚,不再对二原告承担赡养义务。这与二原告的赠与初衷相违背,亦可能会导致二原告年老之时陷于经济困窘之地,有违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鉴于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男女双方的自愿行为而非义务,二原告不能强制要求被告与其子李某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虽然涉案10万元已经完成交付转移,但本案款项系专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因养老保险费是按月缴纳,被告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后,该款尚有余额未使用,即赠与合同尚未全部履行完毕。在二原告未能实现赠与目的情况下,撤销双方剩余未履行部分的赠与合同,这符合社会一般常理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符合《民法典》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原告诉求解除赠与合同并退还剩余款项,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10万元已经全部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部分撤销原告李某某、孙某与被告秦某于2017年1月24日签订的《规定》;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某、孙某剩余款项57556.02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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