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例评析
【以案普法】醉酒驾驶小轿车致两人死亡 肇事司机妻子赔偿三十余万
分享到:
作者:刘畅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3-06-13 10:30:23 打印 字号: | |


男子马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驶入对方车道,导致小轿车与正常通行的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马某及车内成员王某当场死亡。最终,法院判决肇事司机马某的妻子刘某在继承马某遗产范围内赔偿王某家人经济损失329419.23元。

2021年12月21日3时30分左右,马某醉酒后驾驶辽LYP×××小轿车由北向南行至库盘线257km+400m路段处时驶入左侧,与由南向北韩某驾驶的辽HJ××××、辽H××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马某及随车乘员王某当场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马某承担主要责任,韩某承担次要责任,乘员王某无责任。随后,王某妻子(王某英)、儿子、母亲一纸诉状将马某妻子刘某、女儿马某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有限公司司机韩某驾驶的辽HJ××××、辽H××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20万元)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对原告王某英等三人的经济损失874521.20元,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0189.70元(抢救费189.7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90000元);原告王某英等三人的剩余经济损失784331.50元(874521.20元-90189.7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35299.45元(784331.50元×30%)。本案中,王某搭乘马某车辆属于“好意同乘”,马某醉酒驾驶车辆属于“有重大过失”,不应减轻其责任,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作为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继承人同意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英等三人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王某明知马某饮酒后驾驶车辆仍然乘车,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确定王某承担10%的责任,被告刘某在继承遗产的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英等三人剩余经济损失549032.05元(874521.20元-90189.70元-235299.45元)的60%即329419.23元。结合原告王某英等三人家庭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700元(王某英1人×7天×100元/天)。综上所述,原告王某英等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英等三人经济损失90189.70元(抢救费189.7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9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英等三人经济损失235299.45元[(总损失874521.20元-90189.70元)×30%];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马某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英等三人经济损失329419.23元[(总损失874521.20元-90189.70元-235299.45元)×60%],剩余经济损失由原告王某英等三人自行负担;被告马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某有限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驳回原告王某英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