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本院动态
以案释法|离婚后请求分割前夫父亲房产被依法驳回
分享到:
作者:李茉莎 周慧君  发布时间:2023-06-22 10:27: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李某认为前夫安某父亲的房屋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2 年 7 月 20 日,李某与安某经双台子区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存款及商品房分割等内容。调解生效后,李某认为安某隐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座,找到安某让其分割遭到拒绝后,一纸诉状将安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一座,并承担诉讼费用。

盘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对方隐藏财产是指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将自己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转移、隐匿的办法将财产转移至另一方不知道的地方或他处,从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与安某结婚后在案涉房屋所在地共同生活,李某理应知晓案涉房屋的存在,安某不存在隐藏行为。在双方离婚案件调解过程中,李某亦未提出分割案涉房屋的请求,且案涉房屋所在地村委会证实该房屋系安某父亲出资所建,李某亦未提供案涉房屋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李某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盘山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盘山县法院民事判决书,并支持李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一栋的诉讼请求。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主张案涉房屋应进行分割有无依据。本案中,李某与安某已于2022年7月20日调解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存款及商品房分割等进行了约定。案涉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盖有公章及经手人签字的《证明》,证实案涉房屋系李某与安某婚前由安某父亲出资所建,且案涉房屋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李某提出案涉房屋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据此,李某主张案涉房屋应进行分割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