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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造成环境污染 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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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娄丹 董千里  发布时间:2023-05-16 15:29: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郭某排放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法院判决其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时清理涉案固体废物并恢复场地原貌,同时支付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02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郭某在其自主经营的塑料粉碎场内,将收购的废旧塑料桶进行粉碎清洗,后将产生的废水排放到院内北侧的污水池内,在未对废水做任何无害化处理的情况下,郭某又用土壤将该水池直接回填。经锦州某某环境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污水池内的土壤属于固体废物。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郭某违法行为后。于2022年5月26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相关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状态。2022年11月16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盘锦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郭某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时清理涉案固体废物并恢复场地原貌,支付司法鉴定费20200元。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合理期限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时清理涉案固体废物并恢复场地原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0200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固体废物污染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本案中被告郭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废物,造成土壤污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郭某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支付司法鉴定费用。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人人都有责任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贡献。生态兴则文明兴,法院作为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司法力量守护生态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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