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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夫妻离婚按揭房赠与女儿 法院判决前夫给付七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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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畅 马颂佳  发布时间:2023-03-31 10:11:26 打印 字号: | |


薛某与彭某离婚后,将按揭房赠与给女儿,并约定由薛某给付彭某7万元,薛某每月支付房贷1000元至房贷到期为止。约定日期已过,可薛某却不肯给付7万元和每月1000元房贷,而后彭某一纸诉状将薛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薛某给付彭某7.4万元。

薛某与彭某,家住大洼区,曾是夫妻关系。2021年9月16日,薛某与彭某因感情不和而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某小区1期3号楼3单元302室,归女儿薛某某所有,薛某每月支付房贷1000元至房贷到期为止;薛某给付彭某7万元,2022年1月1日前付清。2021年9月16日至2022年2月16日,彭某共偿还某小区1期3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5个月按揭贷款,每个月1816.01元,其中薛某给付彭某1000元。约定日期已过,可前夫薛某却不肯给付7万元和每月1000元房贷,而后彭某一纸诉状将薛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薛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法院对本案相关事实予以认定。离婚协议,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原告彭某与被告薛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原、被告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为此,被告薛某应按照离婚协议给付原告彭某7万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房屋按揭贷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被告薛某每月偿还房屋按揭贷款中的1000元,从原、被告离婚之日(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原告代替被告偿还按揭贷款金额为4000元。为此,被告薛某应给付原告支付40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某7.4万元(70000元+4000元)。案件受理费1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告薛某负担;原告彭某负担0元,应予退还原告1575元。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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