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一等兄妹八人,未经母亲孙某同意,擅自将其11.4万元工资款进行分割。得知工资款被分割后,孙某一纸诉状将胡某一等八名子女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胡某一等八人如数返还工资款11.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女子孙某,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退休农工,育有6男2女。30年前,孙某丈夫胡某因病去世,而后独自生活。 2014年,孙某生病住院,出院后由其子女轮流赡养,其工资卡由次子胡某二保管。在赡养期间,胡某五病故,其妻子张某继续履行赡养义务。2021年3月,孙某过生日时,其子女未经孙某本人同意,将其工资卡内的工资款11.4万元进行分割。其中,胡某一分得9000元;胡某二、胡某三、胡某四、张某和胡某七,各分得1.9万元;胡某六和胡某八,各分得5000元。随后,胡某二将工资卡交给母亲孙某。得知工资款被子女私自分割后,孙某十分气愤,而后将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子女返还工资款11.4万,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大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胡某一等八人对原告孙某进行赡养,是法定义务。被告胡某一等八人未经原告孙某同意,将原告孙某工资卡内的工资款11.4万元进行分割,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返还。故原告孙某请求被告胡某一、胡某二、胡某四、张某(胡某五妻子)、胡某三、胡某七、胡某六、胡某八按分得的金额返还工资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一、胡某二、胡某四、张某、胡某三抗辩,系经原告孙某同意才将其工资款11.4万元进行分割,原告孙某明确不予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大洼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胡某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工资款9000元;被告胡某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工资款1.9万元;被告胡某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工资款1.9万元;被告胡某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工款1.9万元;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工资款1.9万元;被告胡某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工资款5000元;被告胡某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工资款1.9万元;被告胡某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某工资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