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审结两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也是盘锦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令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乔某和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据办案法官介绍,被告乔某和被告张某,均为女子,且都出生于1988年,都家住兴隆台区。乔某,曾是某公司员工;张某,经营一家教育培训机构。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乔某利用其在某公司工作之便,将某平台网址、密码及密码技巧,提供给某教育机构负责人王某,致使王某在某平台提取个人信息1000余条用于招生。2019年至2020年,张某安排员工李某,多次与其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交换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并将自己培训机构的未成年人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其他教育机构共计4800余条,致使众多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受到电话骚扰,个人生活安宁被破坏。
受理案件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分别对两起案件进行审理。经审理,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乔某、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公众的隐私,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支付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赔偿金。从权利救济与过错担责并重的角度出发,侵犯了不特定公众的隐私,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权人不仅应当支付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赔偿金,更应对其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表达悔过与歉意的方式,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乔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赔偿金1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赔偿金4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删除涉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数据。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公民个人信息获取、传输、传播都极为快捷和便利。与此同时,随意收集、非法获取、过度使用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行为也愈加猖獗,严重侵扰了人民的安宁生活。
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也首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等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不仅是对乔某、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更是警醒公众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切实增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短信验证码等,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切勿大意,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