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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重型罐式半挂车追尾造成两车受损 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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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卜薇薇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3-27 10:01:22 打印 字号: | |


某运输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陈某,驾驶重型罐式半挂车,与停在道路西侧刘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及车内史某受伤住院。而后,某运输有限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某保险公司赔偿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3.3889万元,并承担鉴定费1.2万元。

2019年3月12日,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辽L×××××投保了“神行车保特种车保险”、车上司机责任险,其中特种车损失险为162240元,含不计免赔;保险期自2019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16日。2020年1月18日23时50分许,某运有限输公司雇佣的司机陈某驾驶辽L×××××/辽L××××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与停在道路西侧刘某驾驶的辽HN××××/辽H×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及车内史某受伤住院。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某无责任。

2021年9月24日,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由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辽宁三鼎资产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车辆受损情况及修复价格进行鉴定,鉴定费12000元。2022年1月7日,经辽宁三鼎资产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委托的辽L ×××××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坏了50个配件及附属件,修复价格评估总金额为133889元。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特种车损失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辽宁三鼎资产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结论确定的事故车辆损失数额为13.388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保险法规定,鉴定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故被告抗辩不承担鉴定费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13.3889万元,损坏的辽L×××××重型半挂牵引车归原告所有;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1.2万元。

 案件受理费3218元(原告预交3545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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