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孙某,一次性将装修款支付给某装修公司于某。让孙某没想到的是,因于某停工,双方协商于某返还5万元,可于某只归还3万元,余款迟迟不肯给付。在万般无奈之际,孙某一纸诉状将于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于某给付孙某欠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男子于某,家住兴隆台区,经营一家装修公司。2021年1月9日,房主孙某与于某约定,由于某负责某商网的装修工程,而后双方签订合同,孙某向于某一次性支付了装修款。后因于某停工,双方协商于某返还孙某5万元,并于2021年4月12日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上述款项分两次还清,首次于2021年4月20日归还3万元,余款于2021年5月20日全部还清。随后,于某陆续还款共计3万元,尚欠2万元迟迟不肯给付。于是,孙某一纸诉状将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于某给付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返还原告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尚欠的2万元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欠条上的约定,被告给付利息的时间应自逾期还款日即2021年5月21日起,利息标准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宜。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孙某欠款2万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