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例评析
【以案普法】租赁吊车仅付部分费用 一纸诉状讨回十三万五
分享到:
作者:常林 李响  发布时间:2023-03-04 11:15:31 打印 字号: | |


于某租赁吊车,仅支付部分费用给车主孙某,尚欠13.5万元迟迟不肯给付,而后被孙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于某支付孙某吊车租赁费13.5万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

男子孙某,家住大石桥农村,是一名个体经营者,租赁吊车。2020年春节后,在盘锦承包某项目的于某找到孙某,让其提供吊车作业服务。听后,孙某点头应允,两人当即谈成租赁费用。工程完工后,于某仅支付部分租赁费。2020年10月14日,于某为孙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孙某吊车租赁费用共计13.5万元,并约定于2020年11月10日前还清。到期后,于某并未给付上述款项,故孙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并出具欠条一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给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租赁费用共计135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吊车租赁费13.5万元及逾期给付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承担。


 
责任编辑:宣教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