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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偷25块汽车电瓶 获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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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舒琪  发布时间:2023-03-02 11:14:39 打印 字号: | |


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刘某秘密拆卸停放在路边或小区内的多辆汽车内电瓶25块,然后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最终,刘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未缴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男子刘某,家住大洼区农村,是一名农民。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间,刘某驾驶辽MRT×××先后来到欢喜岭、新兴,然后使用事先准备的钳子、扳手,秘密拆卸停放在路边或小区内的多辆汽车内电瓶25块,而后将电瓶出售给冷某等人,并从中获利。2022年3月1日,刘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警方刑拘,同年4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经盘山县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认定,被扣押的14块电瓶,价格共计8930元。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公安机关自刘某、易某、冷某处扣押的电瓶,系刘某盗窃所得,但因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扣押电瓶的具体权属,故应将所涉电瓶折价后按比例退赔给各受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刘某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扣押在案的4300元,应依法按比例退赔给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车辆、扳手,属犯罪工具,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未缴纳);随案移送的辽MRT×××一辆、扳手2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被盗蓄电池(电瓶)14块,经折价后与扣押在案的4300元一并按比例返还给各受害人,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刘某继续向各被害人退赔。


 
责任编辑:宣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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