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后”姜某,报名参加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举办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课程培训,并按照约定修完全部课程。让姜某没想到的是,成绩揭晓后自己没有上岸,某科技有限公司还不肯返还学费。于是,姜某一纸诉状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姜某学费14833.33元。
男子姜某,家住盘山县农村,是一名“87后”。2021年5月7日,姜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老师沟通后签订了培训协议,参加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课程培训,并按照约定修完全部课程。沟通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如果考试不能通过,将学费14833.33元全额退还。而后,姜某认真备考,自认为一次就能成功上岸。让姜某没想到的是,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揭晓后,自己未通过考试。于是,姜某按照协议约定提交了退款银行卡账号和基本信息,可某科技有限公司却迟迟不肯退款。随后,姜某一纸诉状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约定退还学费14833.33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学费14833.33元。
案件受理费2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2.50元,被告负担97.50元,应退还原告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