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通过李某介绍,在网络平台购买了某服务有限公司10万元理财产品,却只得到收益4953.20元。经过多次讨要和起诉,最终李某偿还卓某100046.80元。
男子卓某,家住兴隆台区,是一名个体户。2018年2月中旬的一天,李某以推销眼镜的名义来到卓某所经营的店铺,而后竟成为朋友。随后,两人多次见面,李某又向卓某推荐某服务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并承诺投资10万元的话,不久后可连本带息收益10.5万元,若投资款及利息最终无法偿还,则由李某承担偿还义务。
出于信任,2018年2月27日,卓某通过李某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某服务有限公司的10万元理财产品。投资几个月后,李某未收到如卓某所承诺的投资回报。经卓某多次讨要,李某于同年8月29日向卓某账户汇入4万元。2019年2月28日,李某为卓某出具说明一份,确认卓某理财款本金为10万元,预期收益5000元,承诺如在2020年12月31日前投资平台未能兑付卓某本金及利息,李某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将本金及利息全额支付卓某。2018年9月5日至2020年10月10日,某服务公司共计向卓某返款4953.20元,之后未再偿付本金及利息。于是,卓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60046.80元。
经审理,兴隆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这人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出具的“说明”,从内容上看,实际为保证合同,且已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2018年8月29日向原告支付的40000元,被告称系原告向其借款用于资金周转,但并无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证据,该款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还款,另外某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返款4953.20元,故被告尚应偿还原告60046.80元(105000元-40000元-4953.20元)。被告辩称“说明”系在原告妻子胁迫之下出具,应予撤销,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日前,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卓某60046.80元。
办案法官提醒:客户投资理财遭受损失的原因,大多在于不了解购买的产品,投资不理智,盲听、盲信、盲从,禁不住高息诱惑,导致误入“飞单”投资陷阱。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广大投资人,要多学金融知识,树立理性投资理念,不图高息,对“高额回报”要警惕,守护好“钱袋子”。